| 一、題 材: |
限以桃園2008年舉辦之元宵燈會(97年2月14日至97年2月24日)舉辦之系列活動、花燈作品、景觀…等為主題。 |
| 二、參賽資格: |
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踴躍參加。 |
| 三、主辦單位: |
桃園市公所 |
| 四、作品組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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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原色原味組: |
作品不得裱框、翻拍拷貝、裁切格放、人工加色、電腦合成等使用任何影像處理。繳交作品請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,報名表及說明文稿需張貼於作品背面。 |
| (二)桃園好神組: |
攝影作品得運用Photoshop、illustrator…等影像 軟體進行創作。
繳交作品以5x7吋彩色相紙輸出,報名表及說明文稿需張貼於作品背面。 |
| ※報名表請至活動網站下載 |
| 桃園市公所全球資訊網:http://www.taocity.gov.t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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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收件日期: |
97年2月14日(四)至97年3月14日(五)截止。(以郵戳為憑) |
| 六、收件地點: |
桃園市公所都發課收(桃園市縣府路7號)
03-3348058轉2208。(封面請註明參加2008桃園燈會攝影比賽) |
| 七、評 審: |
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,97年3月25日下午2:00於4樓大禮堂公開評審,歡迎參觀。 |
八、名次獎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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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原色原味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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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名(取一名):獎金15,000元及獎狀乙紙。
第二名(取一名):獎金10,000元及獎狀乙紙。
第三名(取一名):獎金5,000元及獎狀乙紙。
優 選(取十名):獎金1,500元及獎狀乙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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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桃園好神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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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頒 獎: |
97年3月28日下午1:30於桃園市公所4樓視聽中心 |
| 十、附 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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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
參賽作品需為2008年舉辦之「桃園燈會」系列活動、景觀之作品,作品尺寸規格、題材內容不符者,將不與參加評選。 |
| 2. |
得獎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,得獎獎金超過13,333元者,需扣繳15%所得稅。 |
| 3. |
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,違者經發覺或經檢舉查證屬實,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獲之獎金及獎狀,且不予遞補。 |
| 4. |
得獎作品需繳交原稿底片或5*7吋-解析度300dpi以上之電子檔案格式,若無法在期限內繳交者,取消得獎資格,且取消不予遞補。 |
| 5. |
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檔案之著作權為主辦單位所有,主辦單位有權使用如:公開展示及刊登雜誌、網頁、編印攝影專輯…等之權利,不另給酬。 |
| 6. |
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,主辦單位恕不負責。 |
| 7. |
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(包含規格不符者)。 |
| 8. |
未入選之作品,主辦單位有權擇優使用,遴選上之作品以感謝狀將勵之,不另給酬。 |
| 9. |
第三名以上獎項,每人限得壹件,經公佈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 |
| 10. |
凡參賽即視同同意及願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,如有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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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辦單位:桃園市公所 協辦單位:愛心攝影學會 |